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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履約保證金的風險與控制
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本源自政府招投標項目,是投標人向招標人保證在中標后簽訂并履行合同,所交付的金錢保證,意在避免施工企業之間不正當競爭,當投標人成為中標人后不簽訂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保證金將得不到返還?,F實中,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被廣泛采用,并非政
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本源自政府招投標項目,是投標人向招標人保證在中標后簽訂并履行合同,所交付的金錢保證,意在避免施工企業之間不正當競爭,當投標人成為中標人后不簽訂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保證金將得不到返還?,F實中,施工合同履約保證金被廣泛采用,并非政府招投標項目采用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因被濫用而可能存在風險。本文以此提示施工企業,避免因交付履約保證金而帶來經濟損失。
案例:
某實業公司開發占地面積500余畝的商業交易城,某施工企業在粗略交涉后,認為項目尚好,便與該實業公司簽訂了其中一部分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約定交付履約保證金500萬,合同工程價款優厚。合同簽訂后,該施工企業按照合同的約定交付了履約保證金,要求如期進場施工,但該實業公司以各種理由推諉。幾個月后,該施工企業無奈起訴實業公司,主張解除合同、返還履約保證金。
案件審理階段得知:此前,該實業公司因施工合同糾紛在同一法院已受理9件,多為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履約保證金;該實業公司銀行賬戶全部被凍結,土地和在建的項目因多起訴訟被法院重復保全。在處理該糾紛過程還發現,所謂的交易城被分解為若干個工程,將標的工程以單獨或以重復的方式分別發包給了十五家施工企業,這些施工企業共交付的履約保證金有1.3億元,這些的履約保證金均被挪用,銀行賬戶沒有資金。盡管如此,該實業公司仍然欠交土地出讓費用和應交政府的其他費用,土地使用權未得到落實,施工手續不具備,少數進場的施工企業也處于停工狀態。
該案在法院主持下調解結案,但保證金在截稿時未能返還,法院也無法執行。
分析:
從前述案例引起我們思考的是,因最近多年房地產開發業可觀利潤的誘惑,一些開發企業不計后果地圈地、擴張或做大項目,追逐房地產業的增值帶來巨額收益。當開發資金斷鏈或不足時,開發企業以項目建設施工承包為誘餌,與多個施工企業私下、分別簽訂多份施工合同,簽合同就是為了收取保履約保證金,以達到無息融資和緩解資金壓力的目的;簽署的施工合同難以得到實際履行,保證金交付后難以復返,給下游的施工企業帶來風險;前述案例是典型。
隨著國家對民生的重視,房價的控制成為政府工作的問責之重,房地開發業的高額回報可能隨之湮 滅,隨之帶來房地產業的融資風險大、融資困難。實力欠佳的開發企業,為了融資,采取各種手段,其中之一就是濫用施工合同中的履約保證金,把收取履約保證金當成融資的途徑和手段,把風險分攤給建筑施工企業,這樣的情況在未來的幾年可能更為突顯,這無疑這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經營帶來隱患與風險,應該予以謹慎。
律師提醒:
現實中,濫用履約保證金事例屢見不鮮;為此,提出如下對應策略,以幫助施工企業控制履約保證金可能帶來的風險。
1、合同簽署前應做盡職調查,多方面了解項目開發的現狀和將來,對項目的發包方的信譽度和開發資金的來源有充足的了解;2、不能因優惠的工程價款,草率簽訂施工合同而交付履約保證金;3、合同中約定發包人不能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或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4、約定履約保證金在進場后支付;
5、約定履約保證金存入??钯~戶,明確保證金的用途,發包人不應挪用;6、約定保證金按照工程進度分期返還,明確返還的時間和節點,應在工程竣工前返還完畢。
7、約定發包人如果拖延保證金返還,承擔法律許可范圍內的資金占用利息責任。
案例:
某實業公司開發占地面積500余畝的商業交易城,某施工企業在粗略交涉后,認為項目尚好,便與該實業公司簽訂了其中一部分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約定交付履約保證金500萬,合同工程價款優厚。合同簽訂后,該施工企業按照合同的約定交付了履約保證金,要求如期進場施工,但該實業公司以各種理由推諉。幾個月后,該施工企業無奈起訴實業公司,主張解除合同、返還履約保證金。
案件審理階段得知:此前,該實業公司因施工合同糾紛在同一法院已受理9件,多為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履約保證金;該實業公司銀行賬戶全部被凍結,土地和在建的項目因多起訴訟被法院重復保全。在處理該糾紛過程還發現,所謂的交易城被分解為若干個工程,將標的工程以單獨或以重復的方式分別發包給了十五家施工企業,這些施工企業共交付的履約保證金有1.3億元,這些的履約保證金均被挪用,銀行賬戶沒有資金。盡管如此,該實業公司仍然欠交土地出讓費用和應交政府的其他費用,土地使用權未得到落實,施工手續不具備,少數進場的施工企業也處于停工狀態。
該案在法院主持下調解結案,但保證金在截稿時未能返還,法院也無法執行。
分析:
從前述案例引起我們思考的是,因最近多年房地產開發業可觀利潤的誘惑,一些開發企業不計后果地圈地、擴張或做大項目,追逐房地產業的增值帶來巨額收益。當開發資金斷鏈或不足時,開發企業以項目建設施工承包為誘餌,與多個施工企業私下、分別簽訂多份施工合同,簽合同就是為了收取保履約保證金,以達到無息融資和緩解資金壓力的目的;簽署的施工合同難以得到實際履行,保證金交付后難以復返,給下游的施工企業帶來風險;前述案例是典型。
隨著國家對民生的重視,房價的控制成為政府工作的問責之重,房地開發業的高額回報可能隨之湮 滅,隨之帶來房地產業的融資風險大、融資困難。實力欠佳的開發企業,為了融資,采取各種手段,其中之一就是濫用施工合同中的履約保證金,把收取履約保證金當成融資的途徑和手段,把風險分攤給建筑施工企業,這樣的情況在未來的幾年可能更為突顯,這無疑這對建筑施工企業的經營帶來隱患與風險,應該予以謹慎。
律師提醒:
現實中,濫用履約保證金事例屢見不鮮;為此,提出如下對應策略,以幫助施工企業控制履約保證金可能帶來的風險。
1、合同簽署前應做盡職調查,多方面了解項目開發的現狀和將來,對項目的發包方的信譽度和開發資金的來源有充足的了解;2、不能因優惠的工程價款,草率簽訂施工合同而交付履約保證金;3、合同中約定發包人不能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或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4、約定履約保證金在進場后支付;
5、約定履約保證金存入??钯~戶,明確保證金的用途,發包人不應挪用;6、約定保證金按照工程進度分期返還,明確返還的時間和節點,應在工程竣工前返還完畢。
7、約定發包人如果拖延保證金返還,承擔法律許可范圍內的資金占用利息責任。